安徽省立法创新人大人事任免机制

22.05.2014  16:38

   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前要过“法律关”

   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监督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5月2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重点就“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以及审查与监督成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制度。

  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为防止出现“带病上岗”等现象,任前审查将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其中,拟任命人员必须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方可提请任命。若拟任命人员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存在问题,将由任免工作机构将问题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提请机关或有关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任后监督方面,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

  其中,省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其他法官、检察官每五年至少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

  这部法规还把对“人”的监督融入对“事”的监督之中。按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工作评议等工作,综合运用相关监督工作成果,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交由任免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报相关机关,作为了解、考察“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此外,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