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

16.11.2017  03:37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1月15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未来,我省或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环境保护信息将公开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础,是促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实现部门环境信息共享,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司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将增加对个人违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处罚

  午休时间,即便上门告知正在打电钻的装修人员,他们却依旧充耳不闻?这种行为或将被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将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我省将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森林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或将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督促相关责任者完成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任务。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或将加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治理与修复十分有必要。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土壤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将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记者 汪乔)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汪乔      编辑:叶广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