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4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20.07.2016  22:48

 




皖环函〔2016〕669号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安徽省环境科学

研究院等4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

环评工作的函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六安科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的要求,经审核,同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六安科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注销后以及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亳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脱钩后继续完成其在2016年4月1日前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详见附件)。

  附件: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xls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