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工作人员答疑

15.03.201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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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 www.ahwang.cn )讯 今天起,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几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严重的新消费领域及时作出了回应,并对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3 月13 日下午,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省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受邀做客本报接听热线,对读者反映的相关消费维权诸多疑问进行解答,并给予维权建议。

退货索赔

读者陈女士提问

我在合肥一家大型商场买了一件衣服,几天后发现衣服质量有问题,去商场找时发现那个商家已不见踪迹。商场解释说,那个商家并不是商场的常驻商家,只是临时租赁了场地做促销。我当时付款是在商场的收银台,那么,我维权应该找商场吗?

消保委解答

商家虽然退出在商场的租赁场地,但仍有其他固定的经营场地,比如专卖店等,陈女士可以直接找商家,或者找商场进行索赔。按照国家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我省的新《条例》作出进一步细化,要求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以后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适当留心记录。

个人信息

读者张女士提问

去年12 月份,我通过一家中介机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之后就是不断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问我房子是否需要装修?我认为是中介机构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给我造成了困扰。请问我能向中介机构索赔吗?

消保委解答

张女士可进行取证,并向相关责任机构进行索赔。赔偿不仅限于经济赔偿,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要求精神赔偿。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它不仅涉及到个人生活的安宁,还关系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各国各地都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我省的新《条例》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我省为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而作的规定。

按照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方面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阻止经营者的违法冲动。

快递赔偿

读者林先生提问

我花了2000 元网购了一套水晶杯,快递费花了20 元。后来快递送到家后10 只杯子碎了3 只。我马上与快递公司交涉,但对方表示因为我未保价,只能按规定赔运费的三倍,也就是60 元。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合理。请问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消保委解答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林先生有权向快递公司进行合理索赔。

针对快递服务纠纷增多的趋势,我省的新《条例》也作出要求: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对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也就是说,对赔偿事项明确相关责任,以减少相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