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将修改

12.04.2016  12:17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自2013年起施行的《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为全省“暂改居”掀开序幕。昨天,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该办法即将进行一轮修订,目前,修订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居住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原办法规定,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修改后的办法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持居住证可进行机动车登记

  “皖版”居住证福利,参照2015年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此外,持居住证可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下列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使用伪造居住证最高罚一千元

  与居住证相关的违法行为,也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冒领居住证等行为,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16年4月11日至5月1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zbxzfzc@126.com。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于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