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28.10.2014  10:44

        合肥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新版《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从下月起实施。《办法》对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标准、计算方式等作了明确规范,为物业服务收费制定了“安徽标准”。

        送货、安装车辆进小区不得收停车费

        《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而车辆停放费中,则要求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临时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通过房屋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办法》规定将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级定价”

        《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时间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价格上,《办法》规定我省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其中物业服务等级按《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在物业合同中约定。而价格上,各地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作为参考。

        收费方式上,《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业主有权拒绝

        据悉,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以及单列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记者 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