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

11.08.2015  10:50

各市及省直管县文化、文物管理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 和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部署,我厅在充分调研、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结合文化、文物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4个基准,经厅办公会审定,并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

        2015年8月10日

 

皖文办〔2015〕38号

安徽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文化、文物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对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文物主管部门,对文化、文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裁量权基准条目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公布的相关内容制定。 

第二章  行使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相同、违法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似、违法主体属于同类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如无特殊法律授权,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九条 全省文化、文物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参照《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执行。

第十条 市级文化、文物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地区的文化、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县级文化、文物部门可以参照上级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针对单个违法行为,明确处罚依据,划分3个以上裁量阶次,并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文化上、文物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四章  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管理相对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相对人在集中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三)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四)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公愤、强烈反应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二)扰乱文化、文物管理秩序,妨害文化、文物安全,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条文化、文物法律规范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经公告、责令改正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文化、文物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报送文化、文物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它特殊案件,应由作出处罚的文化、文物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发生后,文物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

第六章  裁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文化市场、文物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发现本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为更直观地呈现,4个《基准》分别以表格形式另附)

附件1: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2: 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3: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4: 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文明实践活动纪实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安在线
滁州获批安徽历史文化名城
日前,滁州市获省政府批复,文化厅
严防纪律处分决定“打白条”
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文化厅
安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文化旅游工作
(本报驻安徽记者  郜  磊)日前,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