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拟立法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打井取水

14.07.2015  13:54

7月13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介绍了该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的审议结果。

据了解,6月17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方征求意见,于7月2日形成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

潘法律介绍,为了使各级政府节约用水工作的方向、目的更加明确,根据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的意见,将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改后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此外,对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的节约用水职责,修改二稿单独列出条款加以规定。

潘法律介绍,对于修改稿,有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打井取水的禁止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井直接取用地下水不易计量和管理,导致水资源浪费、难以实现区域用水的总量控制,对其加以限制具有现实意义。

据此,修改二稿中增加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即“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韩震震)

原标题:安徽拟立法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打井取水

(实习编辑:张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