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痛经假实施半年 几乎成“摆设”

24.08.2016  18:37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女性产假、流产假、生理期保护及违规惩罚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到本月底,该规定实施满半年,半年里,规定中的条款是否得到落实?女职工的各项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近日就此展开调查。

就业 规定: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待遇调查:计件工作制难保障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调查、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基本上所有受访女职工都没有遭遇过明显降薪行为,但部分计件工作岗位的女职工表示,受怀孕影响,实际薪酬待遇还是会有下降。

合肥 包河区某房产公司业务员刘女士说:“因为怀孕的关系,领导会减少派活,任务完成的少,提成、绩效也会受到很明显的影响。”

同在包河区的某广告公司业务员黄女士也表示,怀孕期间她的收入不到平时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