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一审获刑17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

28.02.2015  18:43

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倪发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倪发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其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或与他人共谋,先后49次非法收受有关单位负责人丁劲松、黄劲松、吉立昌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玉石、玉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96.71271万元。倪发科还对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57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发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倪发科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倪发科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