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获通过

31.07.2017  03:52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医患关系的紧张已经是社会绕不开的痛点,特别是医疗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冲突。日前,《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正式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预防、处置再到调解,办法详细规定了纠纷处理程序,禁止在医院摆灵堂、冲击医疗机构、恐吓医务人员等“医闹”行为。

   [病历管理]抢救结束六小时内补记病例

  根据办法,市、县(市、区)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 办法明确,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病历管理的规定提供。

   [患方规范]“医闹”情节严重将依法处罚

  针对频频出现的“医闹”及医务工作者人身权利受损的情况,办法也明确了患方的行为规范。患者及其近亲属除了要尊重医院、医生配合治疗外,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同时,一些行为被明确禁止,比如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上述情况,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制止过激行为,收缴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驱散肇事人员,或者将肇事人员带离现场;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纠纷处置]患方协商代表不超过5名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相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进行处置。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患方要求协商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制作和解协议书。如果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调解]医调委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医患双方自愿通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申请。患方单独提出申请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医调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确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但也可适当延长时限。

原标题:“医闹”不停止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马翔宇    编辑:叶广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