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施行

28.07.2018  02:03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能够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将公路养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安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用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将提前向社会发布公路养护信息

  根据《条例》,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前向社会发布规定的公路养护作业信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定期巡查,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落实养护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将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系统

  为更好的保障公路安全通行,《条例》明确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将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风险源数据库、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加强监督管理和公路服务

  根据《条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收费站点、服务区、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高速公路服务区将为公路提供停车、如厕、饮水等免费服务,以及餐饮和汽车加油、充电或者加气、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故障车辆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施救单位

  《条例》规定,故障车辆需要救援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施救单位;影响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根据《条例》,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按照职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工作,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记者 汪乔 实习生 王莹莹)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汪乔 王莹莹      编辑: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