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30.09.2018  09:17

  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安徽省将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对引进人才的住房、医疗将提供便利。

  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定期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鼓励企业通过受让、技术入股、有偿使用等方式,承接省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实施转化。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价值评估等服务

  《条例》规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对引进人才的住房、医疗将提供便利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措施,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企业设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于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在居留、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此外,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培训、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记者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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