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8.11.2015  12:0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安徽省专利条例》已经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激 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予以扶持,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专利权,转让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二条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将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等技术创新成效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专利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开展创新活动,培养学生专利意识。

  支持高等学校设置与专利相关的课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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