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修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08.07.2017  20:44

为切实解决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皖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当中,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亟待修订

近年来,我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在完善制度、优化程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管理要求的深刻变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不明晰,项目设立随意性较大,征缴管理不规范,预算不完整等。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5年开始施行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已不能适应非税收入管理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切实解决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湖南、浙江、云南、江苏、海南、河南等十省已经出台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禁止委托个人 执收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说的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项收入。

其中,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根据草案,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执收。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

单位、个人有权举报、 投诉违法行为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非税收入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自觉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