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包庇环境违法负责人或“下课”

20.08.2014  15:45

  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排污成本,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按日处罚”。昨天,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拒不改正将“按日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称为处罚力度“史上最严”的地方性法规。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根据草案,对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求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并且,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若违反规定,将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布虚假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与此同时,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部门违法问责负责人

  需要指出的是,草案细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和处分种类。政府部门若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难辞其咎,可能“乌纱帽”不保。

  草案中,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出了9种行为,一旦违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9种行为分别为: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等。

   建立严密监控体系

  草案还建立了严密的监控体系,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对于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为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草案规定,政府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报和预警机制,明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泛发布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上课,采取可行的干预措施。

   -链接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在2014年工作要点中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类项目,成立了草案起草工作协调组和起草小组,并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新闻发布会。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稿,并且反复讨论,进行了5次修改,形成初稿。之后,起草小组对各方面提出的324条意见进行了研究吸纳,最终形成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