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规定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

24.02.2016  08:16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2月24日讯 (记者:李娜) 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较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据了解,安徽省总工会及全省各级工会为此次《规定》的修订从2014年就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收集意见和建议2000余条,撰写相关调研报告40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