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健全机制 科学民主立良法

04.10.2016  22:43

  全程评估,提高地方立法实效

     8月底,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正在起草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中部门争议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体制”问题,首次启动地方立法第三方评估。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率先对第三方评估作出明确规范。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条例》,法规草案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清晰、执法主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重大问题不一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有关部门座谈,听取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第三方评估。 “由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专项评估,有利于保证争议事项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评估,作出既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又能促进大众创业、方便百姓生活的制度设计。      不只是地方法规草案的起草可以开展第三方评估,在法规案审议过程中,如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条例》,常委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辩论。辩论之后的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条款单独表决;搁置审议满2年或因暂不付表决经2年没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对法规案终止审议等。      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如何了解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日前修改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对此作出规定。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明确了6种可以列为立法后评估的法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比较大、实施效果不明显、执法检查或者代表集中视察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可能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所调整事项相应的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后评估的实效,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法规已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准备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不进行评估。      聘请顾问,汇聚科学立法智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要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 2014年12月底,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省级人大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首批聘请了5名法律顾问。      为进一步汇聚科学立法智囊,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安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的同时,还修改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规定》和《制度》明确了法律顾问和立法专家顾问的职责。根据要求,法律顾问是为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意见、办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专业人士;立法专家顾问是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士。      《规定》和《制度》还明确了法律顾问和立法专家顾问参与立法工作的形式。法律顾问主要通过下列形式履行职责:应邀列席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其他有关会议;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提出意见;受委托开展有关工作等。立法专家顾问参与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参加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征求意见;列席省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会议等。      法律顾问和立法专家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若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职,或者1年之内2次不参加邀请活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可以解聘。立法专家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保密工作规定,自觉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承办事项,不得以立法专家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立法专家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予以解聘。若立法专家顾问无特殊情况连续2年不参加立法活动的,也可以解聘。      立法协商,完善科学立法路径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日前修订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协调工作的意见》,着重就“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法规起草工作,实行多元化起草机制”等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拓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路径。      为进一步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修改后的《意见》指出,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时把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根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及时开展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各领域改革。      拓宽法规起草渠道,是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意见》指出,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牵头起草法规工作,对于一些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健全法规起草协商机制,加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积极搭建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工作平台,有关法规起草单位在起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提出立法议案或建议的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意见,或邀请其参加起草工作。      立法论证是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修改后的《意见》对各个环节的论证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在立项环节,对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的项目,提出单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在起草环节,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在审议环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以及修改法规草案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开门立法,推进公众有序参与      推进开门立法,加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是民主立法的应有之义。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日前通过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规定》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组织,包括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乡镇、街道(社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协会等。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的地域、行业和领域。      根据《规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依照程序进行。由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个工作机构推荐候选单位,再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会商常委会工作机构,从候选单位中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授予牌匾,并发文公布。基层立法联系点每5年集中调整一次,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连续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及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参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协助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同时,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以上工作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交调研报告。      责编: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