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女子借来项链被男友典当 物主邀人拘禁男子获刑

30.09.2014  10:01
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余某甲、代某某、谢某、王某、余某乙等人为索取债务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他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余某甲、代某某、谢某、王某、余某乙非法拘禁一案。迎江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杨某等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以及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等不等的刑期;对其中被告人余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3月份,被害人高某以在外租房需要为由,将其女朋友陈某的一条黄金项链典当变卖,后高某一直未归还该项链。因该项链系陈某向被告人杨某所借,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邀约王某、余某甲、余某乙、代某某、谢某等人欲找高某要回变卖该项链的钱。次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余某乙以聊天为由将高某带至安庆市开发区某宾馆308房间后,通知其他被告人赶回宾馆。在房间内,被告人余某甲用砍刀(带刀套)磕打高某头部,被告人杨某、王某、代某某、谢某等人也对高某进行殴打,致使高某鼻部流血(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高某被打后逃离308房间,被杨某、王某、代某某、谢某等人追回。后杨某等人将高某押至蹦市另一酒店登记的202房间,在该房间内,被告人杨某、王某以威胁方式不让高某离开,并催促高某归还其变卖项链的10000元。后被害人高某通过其姐姐从朋友处拿了10000元,汇入杨某个人建设 银行 卡。被告人杨某收到该款后,于凌晨4点许,将高某放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余某甲、王某、余某乙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余某甲、代某某、谢某、王某、余某乙等人为索取债务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他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胡芳   记者 王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