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06.01.2015  18:05
核心提示: 新年伊始,我国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充斥着媒体的头条。如何能让安全事故避免发生或降低发生的几率?昨日,合肥市公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年伊始,我国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充斥着媒体的头条。如何能让安全事故避免发生或降低发生的几率?昨日, 合肥 市公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小时内,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等有关物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医疗机构不得因为医疗费用问题影响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应急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应层级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事故现场的救援行动由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行使必要的现场处置权,并应当发挥事故单位和专家作用,需要征用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如有: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进行相关安全生产 教育 或者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无偿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

新闻 链接

热心读者可于2015年1月12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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