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蓝天 如何用好法律武器?

10.03.2015  09:58

  3月起,一场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剑指违法行为的环保大检查行动在全省展开。当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我省多管齐下,让《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立法治霾 为环保铸利剑

  “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封。”新年伊始,在庐阳工业园一家板材加工厂的喷漆房门和燃煤锅炉上,印着黑字、盖着红章的封条十分醒目。环保部门查封行动在短时间内彻底杜绝污染再次发生。

  这家企业将喷漆废气、锅炉烟尘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经营者不曾想到,其排污设备被查封,是全省新环保法执法“第一枪”。随着《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面对污染大气、屡教不改的排污者,查封、扣押、拘留、按日计罚等过去没有的强制手段,将是执法新常态。

  赋予环境监管部门这种权力的,是根据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明确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从调结构等方面强化源头防控,对多种污染源全过程监管。

  《条例》被誉为“史上最严”。“最严”体现在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普遍采用停业、关闭、拆除等严厉的治本措施;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按日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其严不仅在于严惩排污者,还强调行政问责。对于包庇、缺位等行为,将根据性质和种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是全省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法宝,为依法治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

  “立法治霾的好处,一方面通过制度安排,使排污者止步于‘不能’;另一方面,则高举利剑,使排污者止步于‘不敢’。”中安在线网评员如是评价。

  法治思维 破解多重挑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威严也在于执行。

  如何使《条例》落到实处?长期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安徽大学教师张辉认为,一方面需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监管责任,真正走出一条群防群治、联合治污之路,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监管全覆盖;另一方面,需铁腕执法,治污不能只对事、不对人,需对环境违法责任人“零容忍”,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以严格执法体现法律威慑力。

  在省环保厅决策层看来,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国家、省里出台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多次会议强调绿色循环发展。这些趋势性变化,既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也使环保工作面临新的更大挑战。

  前不久举行的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分析指出,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煤炭消费总量居高不下,燃煤锅炉改造、城市扬尘治理、农村秸秆禁烧等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一些城市大气中颗粒物浓度超标,与国家考核要求差距较大;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统一监管、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环保队伍在数量和综合素质方面亟待提高。

  “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我们必须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条例》赋予环保等部门强有力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并强化问责力度,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己任,敬畏法律、严格履职;另一层面看,《条例》之严,也要求所有排污者彻底丢掉幻想,不逾矩,不越规,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多管齐下 让“高压线”通电

  如何让《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切实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将切实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尽快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为创新管理体制、联动机制、管理方式、监管措施,我省将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界定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体制。环境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政法等部门在打击污染犯罪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有效执行机制;通过公开环境信息,曝光排污者的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增强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而一场轰轰烈烈的环保大检查在全省展开,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制药等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零容忍”。

  “各市需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力的措施,将防治工作抓早抓紧抓好。”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县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部门声音·

  责无旁贷重拳出击

      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全面实施《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此,全省环保部门更是责无旁贷。

  各级环保部门要带头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这个法律武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管理水平,增强环境监管能力。要突出重点、狠抓整治,严把环保准入关,严禁审批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工业污染源治理,完成重点行业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所有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做到达标排放;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全力推进黄标车限行措施的落实,确保完成2005年以前注册的5.8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做好油气回收治理扫尾工作,治理率要达到100%;继续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强化调度,对16个市城区颗粒物浓度坚持每日通报、逐日算账、日日倒逼,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调整结构节约高效

  省发改委副主任胡再生:为促进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省发改委多措并举,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实施能源“双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制定了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来5年产能控制目标和已建成违规产能清理整顿方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出台《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技术路线图》等;严格行业准入,坚持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主城区规划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

  严格实施能源“双控”制度方面,分类下达各市年度节能目标计划,加强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节能,深入推进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积极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着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确保今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继续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权交易,持续提升电网发展质量。

  抑制扬尘高悬利剑

  省住建厅副巡视员陈幼年:建筑扬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与社会期望和群众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全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贯彻《条例》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落实各级监管职责,层层传导建筑扬尘防治的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凡建设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地未围挡、道路未硬化,未按要求设立扬尘防治专用账户,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工地车辆冲洗设备及有关措施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凡扬尘问题突出的项目,要约谈企业负责人,给予通报、记企业不良记录,并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再培训;凡严重违反扬尘防治的建筑工地,除暂扣其安全许可证、停止其资质升级、限制其参加招投标外,要依据《条例》严格处罚。

  省住建厅将继续采取不打招呼、直赴现场的方式,加大对重点城市、重点项目督查力度和频次;对存在问题及时通报,跟踪问效,约谈相关部门责任人,限期整改。

   阻击“黄标”筑牢防线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强:《条例》为我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公安机关将切实履职尽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筑牢机动车污染防治防线。

  就源头管理,严把车辆准入关,对于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未达我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杜绝高污染机动车进入我省;严格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机动车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依据《条例》予以处罚;继续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做好黄标车淘汰和区域限行工作,对2015年内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予以强制注销,落实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促进黄标车自行淘汰。

   因地制宜利用秸秆

  省农委副主任周世其: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作为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创新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依法推进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

  结合宣传贯彻《条例》,各地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己、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增强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201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0%,秸秆还田利用率要达到50%。各地要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总结上年秸秆还田工作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积极开展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坚持多渠道、多形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示范引导,在秸秆禁烧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建立秸秆还田示范片,在各村建立示范点,引导带动农民群众自觉利用秸秆。

  淘汰落后节能降耗

  省经信委总工程师李家寿:为贯彻落实《条例》,全省经信系统确立六大重点工作,分别是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深入开展工业节能降耗,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强化非煤矿山管理、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为此,将继续加大炼铁、印染、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落后过剩产能退出的措施,进一步优化调整省内工业企业的产业结构。认真落实已编制的高风险污染物、节能环保产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等3个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省内工业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能效环保标准和企业管理能力。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省小煤矿全部关闭退出。指导合肥、芜湖两市按照示范市要求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力争2015年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以上。

      ·亮点解读·

  《条例》共九章一百零二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着重在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1

  超标排污要重罚

  《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违者将面临重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亮点2

  按日处罚无上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省环保厅有关人士分析称,《条例》按照“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实行从严从重处罚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

   亮点3

  行政问责不含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等等。

   亮点4

  源头防控污染物

  《条例》从调整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强化了大气污染的源头防控,要求实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条例》还规定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大气环境标准是大气环境监管和执法的依据。 《条例》授权省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亮点5

  多源全过程监管

  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众多,《条例》不仅对工业和移动源废气排放、扬尘,以及秸秆焚烧等多污染源防治进行规范,还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对排污实行全过程监管,分别设专章针对城市、工业、机动车船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予以规定。

  其中,对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针对我省实际,《条例》还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对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的污染,《条例》授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燃区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条例》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有关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夏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