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规定 学校幼儿园不得让学生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26.07.2017  01:52

7月25日上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在责任体系、监管机构建设、监管执法方式、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调整。

条例》明确, 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 生活 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 教育 和管理。除正常教学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目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