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言 生态保护红线要"划得出""守得住"

11.03.2018  03:42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北京讯 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三大攻坚战”中提到的一项具体任务。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建议,出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专门性法律,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建设的项目,消除地方模糊认识,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是我国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当前,做好这项工作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是基础资料收集难,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精度有待提高。”据汪利民介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大量详实、规范的基础资料支撑,特别是需要掌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范围、功能分区的矢量数据,但由于多数保护地建设时间较早,受制于当时的条件,仅有粗略的图表,无法提供准确数据。

  同时,生态红线的立法体系、划定过程、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涉及要素较多,有的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的属于自然保护区、有的属于风景名胜区等等。”汪利民说,不同要素受相应的法律文件规范,管理目标、要求不尽相同,甚至还存在着相互重叠或者冲突等情形。

  “目前,国家仅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但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措施、职责等尚不明确,各地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存在顾虑,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无法可依、执法不到位等情况。”汪利民建议,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为保障生态红线的科学划定、严格管理和有效执行,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规范合理、运行有序的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

  抓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完善工作,解决好不同事项、不同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关系,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准入机制。在此基础上,出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专门性法律。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建设的项目,消除地方模糊认识,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红线,划定后势必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汪利民认为,应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建立激励引导机制,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地方生态保护工作。

  “有相关保障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红线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汪利民建议,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力度,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出、守得住。(特派记者 彭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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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彭旖旎      编辑:叶广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