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总表

05.12.2016  21:04

 

(一)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项目名称: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66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4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修订)

申报条件:

l.申请人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愿意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2.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场地、语言等方面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一定数量、信仰同一宗教并使用同一语种的常住外国人;

4.有适合指定为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处所;

5.有适合主持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

6.有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保证参加活动人员为外国人。

申报材料:(一式3 份)

l.申请书,内容包括目的、理由、所属宗教,通常举行宗教活动的时间及拟定的临时地点情况等;

2.召集人及拟主持宗教活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宗教职业身份证明、在华职业证明等;

3.当地有同一要求的外国人有关情况说明;

4.管理规章制度草案;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作为临时宗教活动的地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

6.该国驻我使、领馆关于该宗教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民委(宗教局)设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民委(宗教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15天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51-62999847


(二)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项目名称: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9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修订)

申报条件:

l.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宗教团体及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2.被邀请人具有宗教职人员身份;

3.讲经、讲道的场所是已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4.邀请方为省宗教团体。

申报材料:(一式3 份)

l.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情况说明;

4.该场所所在地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5.拟讲经、讲道的主要内容及计划安排。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民委(宗教局)设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民委(宗教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15天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51-62999847


(三)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项目名称: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8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44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修订)

申报条件:

1.经省宗教团体同意;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是用于与我爱国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3.所携带的宗教用品对我国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宗教和睦以及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造成危害。

申报材料:(一式3 份)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2.境外与我境内有关宗教组织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文本及有关说明;

3.省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民委(宗教局)设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民委(宗教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15天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51-62999847

   


(四)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项目名称: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一式3 份)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承诺书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评估材料;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活动所在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8.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民委(宗教局)设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民委(宗教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15天

承诺时限:10天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51-62999847


(五)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项目名称: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一式3 份)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民委(宗教局)设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民委(宗教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20天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51-62999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