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29.08.2014  13:39

  为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印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4〕89号)给各省属企业,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行为。
  一、出台的背景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六大确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产权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和交易监管系统,各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公开交易在省属企业中已形成新常态。2008年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已形成4家有资格的交易机构,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和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
  2.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亟需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产权转让行为之外,还有其他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的经济行为时有发生,涉及资产规模有大小,目前没有政策明确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实现买卖。各企业处置这些资产方式多样,有比照产权转让方式进行进场交易、有公开拍卖方式、有协议转让方式等。国务院国资委在总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去年12月出台了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文,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一定金额的资产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阳光操作。现结合省属企业实际,起草并印发皖国资产权〔2014〕89号文,进一步明确省属企业一定金额资产转让必须进场交易,要求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建立企业资产转让制度,在制度中细化企业各类资产处置方式,必须进行公开处置。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1.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安徽省政府令第209号、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
  2.制定的过程。近年来,产权管理局针对如何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在资产流转中实现公开透明和有效利用市场发现价值功能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对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进行调研和摸底后起草形成初稿,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对一些关注的焦点又多次修改反复征求企业意见进行完善。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主要内容
  皖国资产权〔2014〕89号文共9条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企业资产转让的原则、进场交易范围。
  (一)企业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的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对不在进场交易资产范围的和达不到进场交易金额标准的资产,也要按照公开原则在制度中明确转让的方式。
  (二)企业资产转让的方式除进场交易外,还包括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的条件:(1)省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3)报经省国资委批准。
  (三)企业资产转让的范围: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
  (四)企业要建立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要明确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管理权限等,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方可生效。
  (五)“一定金额”以上资产的确定由各省属企业参照同行业和同类企业标准合理设定。
  第二部分,明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一)除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企业不得通过分拆等方式有意规避进场交易。
  (二)资产转让进场的程序,包括资产评估、挂牌价格、公告期限、重新挂牌、受让条件、价款支付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主要条款与209号令基本一致,突出强调了首次信息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和交易价款一次性付清的要求。
  (三)产权交易机构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组织企业资产交易,规范信息披露,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部分,明确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企业资产进场交易需要具备的条件:建立配套工作制度和交易系统、规范业务流程、与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转让交易系统对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