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7.2014  23:28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涉及省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三、省属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规定具体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对未纳入进场交易的资产转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转让方式,并将相关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进场交易资产种类和具体金额由省属企业参照同行业或同类企业标准进行确定。
  五、省属企业不得为规避进场交易而将资产进行分拆转让。
  六、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遵守《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五)转让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组织企业资产交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规定,确保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八、产权交易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建立配套工作制度和交易操作系统,规范资产转让业务流程,通过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增加对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进入。
  九、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所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省国资委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