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女儿姓氏改成现任丈夫姓氏 经法院调解恢复

28.11.2016  13:36

据合肥日报报道,案例:韩某与吴某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小玉。2014年,两人因为生活理念不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玉跟随母亲吴某生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此后,韩某一直按时支付抚养费。今年2月,韩某发现女儿小玉名字已经由原来的韩某某改成王某某。原来,吴某已经和另一男子结婚,并将女儿的姓氏改成了现任丈夫姓氏。韩某得知后,要求吴某将小玉的姓氏更改过来,遭到吴某的拒绝。韩某难以接受,于是停止支付抚养费。近日,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经人民法院调解:韩某继续支付小玉的抚养费,吴某将小玉名字恢复为韩某某。

专家点评: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吴某没有经过韩某的同意,单方面将小玉的姓氏更改,因此韩某有权利要求吴某将小玉的姓氏更改过来。但韩某不能因为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韩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专家提醒:未成年人姓氏一旦确认,如需改姓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即使父母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原标题:夫妻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