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嫂微信群“隔空”吵架 小姑回家抓花嫂子脸

29.06.2016  12:03

姑嫂因琐事在 微信 群“隔空”吵架,在外务工的小姑次日即从上海乘车返回南陵老家,“抓花”了嫂子的脸。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令人啼笑皆非。

南陵县的张某甲、张某乙系一对姐妹,两人与阿凤(化名)系姑嫂关系。三人同在一个家族成员的微信群里。2015年12月中旬的一日,张某甲、张某乙同在上海打工时,张某甲与阿凤因家庭琐事在微信群里发生争吵。气不过的张某甲遂决定教训一下阿凤。

两人说干就干,随即购买了从上海返回南陵的车票。次日下午2时许,张某甲、张某乙从上海返回南陵县三里镇某村的家中。当时,阿凤正在家中休息。还未等听闻动静的阿凤下床,张某甲已冲进其房间。本就余气未消的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动起手来。

张某甲将阿凤从床上拽下来,用巴掌扇后者的脸,并在其脸上抓。其间,阿凤也不甘示弱,乘机咬住张某甲的手,同样伸手向张某甲脸上抓去。但阿凤动手的力度远比不上张某甲,仅把张某甲脸上抓出了几道痕迹。事后鉴定,她脸上却被张某甲抓伤到“轻伤二级”的程度。

片刻之后,两败俱伤的张某甲和阿凤被闻讯而来的家人拉开。阿凤随后报警求助。当日,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6年5月,张某甲和阿凤达成调解协议,且全部履行,阿凤也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张某甲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阿凤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后者谅解,同时考虑张某甲与被害人阿凤之间系亲戚关系,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记者 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