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23.06.2014  19:03
 

  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

(一)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20公顷(含20公顷,下同)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20公顷以下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核实;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耕地50公顷以下,或者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有关部门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面(块)状建设项目,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4公顷(含4公顷)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的项目以上、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4公顷以下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下、35公顷以上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核实;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下,或者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政府有关部门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实地踏勘论证以最新年度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核实确认地类,并填写《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地类统计表》(附件)。

二、实地踏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用地出发,深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防止重复建设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在统筹项目建设工程技术等特殊要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项目用地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引导建设单位科学选址,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重点论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拆迁等多占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等问题。

(三)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根据国家供地政策和有关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引导建设单位提高用地效率。重点论证: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和节地要求,是否存在“搭车”征地、多征少用等问题。

(四)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基本农田补划的,对补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进一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重点论证: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规范,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等。

(五)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重点论证: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是否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标准,是否将补充耕地资金纳入工程预算,资金预算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定额要求,是否提出资金保障措施,是否采取剥离耕作层等工程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等。

三、实地踏勘和论证程序

(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实地踏勘和论证的申请。

(二)实地踏勘与论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专项报告中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属于省国土资源厅实地踏勘论证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形成初审意见,再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于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实地踏勘论证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三)形成踏勘论证报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建设项目用地实地踏勘论证工作,并按本《通知》规定的踏勘论证主要内容,形成踏勘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的必备材料。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