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坠亡同屋男生仅穿内裤 官方:有光身睡习惯

13.01.2016  14:18

2015年12月31日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女大学生被两名男同学带进学校对面的宾馆,1月1日凌晨坠楼身亡。警方经调查认为系意外事件,此结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乏质疑声。芜湖警方针对质疑,做出了相应解释。

事件

女孩坠亡排除他杀引争议

据警方透露:2015年12月31日下午,死者陈某通过QQ要求季某和吴某一同前往酒吧跨年狂欢,当晚入住学校对面的天都商务酒店。3人入住8618房间后,季某和死者陈某睡在靠近卫生间的一张床上,吴某睡在靠着窗子的一张床上。3人相继入睡,直到凌晨5点左右,睡在靠窗位置的吴某被惊醒,吴某表示等他坐起来时,已经发现陈某在窗帘后面的窗台上面,伸手准备去拉的时候,陈某从楼上坠下。

案发后,警方随即封锁了事发的8618房间,并进行现场证据采集。同时,对25名相关人员进行了30次以上的询问,得出三点结论:

1。排除他杀:首先,从3人入住到季某、吴某出门报警,没有外人进入。其次,季某、吴某与死者关系较好,没有情、财、仇这样的矛盾。再次,结合对死者的尸体解剖、检验鉴定、8618房间的现场勘查,以及对吴某、季某的体表检验,排除两人对陈某实施了故意加害的客观行为。最后,8618房间内提取的40多份样本,包括尸体上提取的检材和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死者体内或者现场卫生纸等物品上)均未发现人体精斑反应。

2。排除死者自杀。通过对死者家属和同学走访调查发现:死者性格开朗,排除了其有自杀倾向和相关证据。

3。死者的死亡属于醉酒下坠楼,属意外事件。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含酒精152毫克,属于重度醉酒。

针对这起女大学生醉酒坠亡事件,警方的调查已经画上了句号,死者家属也表示认同警方所做的调查结论。不过,警方公布结论后引发公众很多质疑。

全程监控公布

醉酒女孩身份证被拿来开房

当晚8点多陈某、吴某和季某出现在学校北大门附近,在小卖部买过东西后乘出租车前往酒吧。

当晚9点多3人通过酒吧的安检门,坐在酒吧的51号卡座,点了一瓶酒和一些饮料。事后警方从酒吧提取了同类型的一瓶酒,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4.7%。其间,陈某还到邻桌与其他客人一起玩游戏喝酒。

1日凌晨1点多吴某搀扶着陈某走到酒吧大厅,画面中陈某身体明显晃动,有点站不住。由于学校规定晚上11点前必须返校,3人决定到学校对面找一家宾馆过夜。下了出租车以后,吴某背着陈某,季某拿着衣物走在前面。

1日凌晨2点41分季某首先来到一家快捷宾馆,因酒店客满,然后他又到了隔壁的天都商务酒店,两分钟后吴某背着陈某也走进了酒店。进入酒店后,由季某负责到吧台登记,由于当晚季某未带身份证,便使用了死者陈某和吴某的身份证进行登记。

1日凌晨2点48分3人进入酒店的电梯,随后到了六楼。

1日凌晨2点49分3人进入六楼的8618房间。

1日凌晨5点05分季某和吴某相继只穿内裤跑出房间,到一楼大厅叫服务员报警。

释疑·芜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董剑

1醉酒的陈某是如何爬上窗台坠楼的?

董剑:通过现场勘察,8618房间的窗户最大只能开到28厘米,我们对死者陈某进行尸体检验,头部的厚度是18.5厘米,侧身完全可以从窗户通过。

2为何死者陈某赤裸下身,穿的打底裤去哪了?

董剑:我们警方再次对所有的监控录像进行了核实,通过我们的核查以及律师查阅视频监控,发现死者陈某在进入电梯前和出电梯衣着并没有变化,是完全一致的。陈某在出校门时就没有穿这条打底裤,后来这条打底裤在她遗留在宾馆里面的挎包里面被发现。

3记者实地探访,改造的说法得到了宾馆负责人的证实,而且窗框里改造留下的螺丝眼还清晰可见。

董剑:事情发生以后,我在第一时间对8618房间的现场进行了勘察,当时勘察的时候宾馆的窗户能拉开到28厘米,此后宾馆立即对所有的窗户进行了改造,已经远远小于28厘米,改造以后的房间人头都是出不去的。家属查看其它房间后发现窗户只能开启十几厘米,人根本不可能出去。

4陈某有没有可能在进入宾馆前就已经死亡?

董剑:通过我们警方对8618房间里面的现场勘查,特别是重点对尸体的检验,通过胃内容,通过尸温、尸斑、尸僵确定死亡时间,可以得出死者陈某在进宾馆的时候仍然是有生命体征的。

5为何两名男生全身仅着内裤,他们脱衣服是要做什么?

董剑:结合对吴某、季某的询问,以及对他们同学的调查,吴某和季某平时就有光身睡觉的习惯,当晚他们都是脱光上身只穿内裤睡觉的,所以事发以后两人情急之下只穿着内裤光着上身奔出8618房间。

家属

认同警方所做调查结论

安徽省公安厅设立的“警探” 微信 公众号1月9日对话芜湖警方,以及参与现场鉴定、尸体解剖的法医。

该文称,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建平表示,1月8日下午,死者家属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死者家属及其聘请的律师认同芜湖警方对坠楼事件为意外事件的定性,并感谢了每一位为调查妹妹坠楼事件进行过细致认真工作的民警。事件后续工作中涉及的民事赔偿,芜湖警方将协助死者家属与校方、宾馆及另两名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可能提供一切帮助。

“1月1日妹妹的突然逝去让我们陷入巨大的悲痛,通过多日来与警方的沟通及律师调阅卷宗,我们认为警方对该事件的调查是负责任的,我们认同警方对该事件所作的结论。

在此感谢芜湖警方所做的工作,感谢关心我们的网友、感谢两位律师。

我们对妹妹逝去的哀伤和追思以后将绵延不绝。好妹妹,希望你在天堂得以安息。对你的思念此生都将如影随形。我们将尽快开展善后工作,姐姐带你回家,回到故乡的小山村。”

——死者陈某的姐姐在其微博上表态

法医出具结论如下:

1。死者全身损伤明显具有外轻内重、右侧为甚的特征,所有损伤可以一次形成,死者骨折、内脏破裂处出血较少,颅骨、长骨损伤严重,人为外力不能形成,符合生前高坠致全颅崩裂而死亡。尸体上,除可以一次形成的高坠伤,以及右手、足底等部位的轻微擦伤外,未发现明显的约束伤、威逼伤、抵抗伤;未发现明显的捂压口鼻、扼压颈部损伤;未发现明显其他致死性损伤;未发现当晚存在性行为迹象;未发现致昏迷因素。

2。死者肩宽远大于窗宽,故只能侧身出窗。结合现场勘查,分析认为死者系

以其所在房间窗户为起点,面朝西,侧身出窗,重心稍向后(向东)移位,在无水平力作用的情况下,垂直自由落体落入三楼空调池。其右侧头面部首先着地,落点为三楼池子东北角池壁新鲜外墙砖损毁处。

3。死者在坠楼前处于醉酒状态。

4。现场窗台上未见大量刮擦痕迹,现场窗户东下角蛛网未被破坏,故该现场情况不符合死者侧身被人塞出窗外坠楼的痕迹。

综上,因死者不具备自杀动机,故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符合死者在醉酒状态下,意外坠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