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有妇之夫暧昧被揭穿后打伤原配 再告其侵犯名誉权

02.12.2014  11:34
核心提示: 原来,原告卫甲、徐甲系夫妻关系。卫甲与被告汪乙之夫毛乙自2009年起在某公司共事。2014年6月,汪乙发现毛乙与卫甲存在暧昧关系并在公司集体活动中公开搂抱,故约见卫甲谈话,又与卫甲之夫徐甲通电话、发微信,请其制止卫甲与毛乙的暧昧行为。但这都无济于事,反而在6月底某晚在一饭店内,被卫甲、徐甲殴伤。

和有妇之夫保持暧昧关系,被原配揭穿后将其打伤,却又到法院起诉原配称自己名誉权被侵害……12月1日,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令人唏嘘。

原来,原告卫甲、徐甲系夫妻关系。卫甲与被告汪乙之夫毛乙自2009年起在某公司共事。2014年6月,汪乙发现毛乙与卫甲存在暧昧关系并在公司集体活动中公开搂抱,故约见卫甲谈话,又与卫甲之夫徐甲通电话、发微信,请其制止卫甲与毛乙的暧昧行为。但这都无济于事,反而在6月底某晚在一饭店内,被卫甲、徐甲殴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卫甲、徐甲就打架一事向汪乙道歉并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等10000元。7月,汪乙与毛乙协议离婚。她本以为能开始新 生活 ,却很快又被卫甲、徐某起诉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公民的行为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告卫甲与被告汪乙之夫毛乙存在暧昧关系影响他人家庭和睦在先,与原告徐甲共同殴伤汪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于后,有违社会公德和法律。汪乙知晓配偶毛乙与卫甲存在暧昧关系后,与卫甲约见、与徐甲通电,皆系作为妻子为维系家庭和睦稳定、挽回夫妻感情的合理举措,并无不妥;即使在与卫甲、徐甲的谈话中确实存在语言不端,也并非在公开场合传播,亦未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未影响卫甲、徐甲的社会评价,遑论侵犯二人名誉权。原告卫甲、徐甲无证据证明被告汪乙侵犯其名誉权并对其造成损失,故对二人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全部驳回。 (通讯员 蒋鸿铭 记者 王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