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城北所调解一起彩电售后纠纷

06.12.2016  22:42

      本报讯 2016年11月中旬,消费者张某到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的液晶电视机拆开时发现电视机的显示屏有裂痕。消费者找到商家,商家认为货已送到家出现破损属消费者个人行为,不予赔偿。

    城北所执法人员调查得知,消费者张某于11月中旬在某超市购买了价值999元的液晶电视机,销售人员未当场拆开包装查看实物有无损毁就让消费者直接带回了家。当消费者打开包装安装时发现液晶电视屏幕有裂痕,通电后影响观看效果。张某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商家以货物到家损毁无第三方见证为由不予调换。

      后经城北所执法人员耐心调解沟通,商家同意与厂家共同协商解决,让消费者选择同款电视机一台,损毁电视机由厂家收回,双方对此无异议。(通讯员 宋云梅 本报记者季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