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孕妇遭遇车祸早产 婴儿与母亲同样享有“索赔权”

30.04.2015  12:03

孕妇遭遇交通事故而早产,除了母亲可以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外,婴儿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呢?天长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车祸致孕妇早产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认婴儿与其母亲同样享有“索赔权”。

2014年9月的一天,已怀孕7个月的赵某,坐在丈夫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上外出,当电动车行驶至天长石梁路博物馆门口路段时,被正在该处倒车、由胡某驾驶的一辆“长安”牌小轿车撞倒,赵某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次日凌晨,赵某出现早产症状,从天长中医院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3日后,赵某产下一名男婴(取名朱某某)。因婴儿是早产儿,出生后即诊断为新生儿感染、心肌损害等,立即住院治疗。母子二人为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24473.63元。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该肇事车辆系天长市某能源投资公司所有,驾驶员为该公司员工。为此,赵某母子将该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提出赵某的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婴儿出生后所患病症与交通事故关联性不大,公司只同意赔偿婴儿医疗费50%,并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意外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药不属于赔偿范围及是否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对其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意见不予采纳;赵某因交通事故致早产,母子因外伤导致的损害必然存在,婴儿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事故造成的不正常分娩,给赵某及其近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失抚慰金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母子53543.63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薛建红 市场星报 记者 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