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参保职工将纳入大病保险 2017年实现省内异地即时结算

09.11.2015  18:13

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我省日前出台新政,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规定,我省参保职工将逐步纳入大病保险,2017年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

参保职工将逐步纳入大病保险

据悉,根据我省制定的主要目标,在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逐步把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扩大大病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到2017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效提高,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显著减少;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紧密、保障有力,承办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为扩大制度覆盖面,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探索实施省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人均筹资标准可提高到30元左右

我省规定,现阶段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可提高到30元左右,具体标准根据各统筹地区大病发病率等情况精算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可利用历年结余筹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全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并与民政部门共同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保障的精准性。2015年,全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2017年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

根据新政,到2015年底,统筹区域内大病保险实现即时结报。同时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推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简化报销手续,2017年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职业病高发人群、地方病集聚区开展针对性健康 教育 和医疗干预,降低患病率。商业保险机构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2015~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基金

我省还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大病患者开发和提供新的健康保险产品,分解大病风险,拓展服务功能。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按照相关规定,2015~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基金。鼓励各地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交由承办本统筹地区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