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区域性的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成分监测试点工作

07.03.2018  01: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需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并建立大气中VOCs监测体系,试点建设我省大气颗粒物组分PM 2.5 和光化学监测网VOCs组分手工监测网的建设工作。

按照《2018年安徽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安徽省细颗粒物(PM 2.5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试点工作由省站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具体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8年安徽省细颗粒物(PM 2.5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月12日印发相关市环境监测站。我省区域性的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成分监测试点工作的启动,标志我省环境空气监测从单纯的质量浓度监测向化学成分监测的重大推进。

方案》中规定,细颗粒物(PM 2.5 )组分网监测点位为淮北、亳州、合肥、安庆、马鞍山、宣城、寿县区域站、界首区域站,共8个监测点位。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网监测点位:亳州、蚌埠、合肥、安庆、滁州、马鞍山、宣城,共7个监测点位。细颗粒物PM 2.5 的采样时间为3月15日-12月31日。每周采样1次,所有点位同步采样;重污染天气时省站将依据预报预警结果提前通知各地,每天采样1次。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采样时间为5月1日-9月30日。每隔两周采样1次,每次采样1天,如遇雨雪大风等天气顺延,重污染天气时每周采样1次,每次采样1天。在现场采样、样品保存与运输、实验室分析等监测过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开展区域性的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成分监测试点工作,可基于监测结果,结合气象、污染源排放等相关数据,分析获取大气颗粒物及光化学组成的空间差异及时间变化特征、重污染过程特征、污染气象协同关系、污染来源解析等重要信息,为我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精准治理和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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