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02.02.2015  13:09

备受关注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31日下午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这是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堪称安徽“环保史”上最严的法律。

禁止在居民楼内建饭店

今后在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扩建饭店,最高可面临1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此外,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包括: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异味处理设施。

企业排污监测数据要公开

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设区的市主城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条例》规定,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政府可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随着城市的发展,道路车辆的增加,机动车尾气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这也意味着,如果机动车数量“超标”,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有权发布“限牌令”,对燃油机动车进行限购。

同时,《条例》中提到,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拒不改正”者将按日处罚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普遍采用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的治本措施。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条例》规定“按日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违法治理污染导致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行为和种类,如果出现违法治理污染的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