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政府部门违法致后果负责人辞职

26.01.2015  17:15
核心提示: 市民遭遇难以呼吸的痛,如何治理大气污染亟需出台措施。记者了解到,此次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将审议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有望今年3月起施行。

市民遭遇难以呼吸的痛,如何治理大气污染亟需出台措施。记者了解到,此次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将审议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有望今年3月起施行。

据悉,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有14个代表团的516名代表提出与大气污染相关的议案或建议。在省人代会上,70%左右的代表提出同一问题的议案、建议,历史少见。

据相关人士透露,“一般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特别重大的或代表们普遍比较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才提请省人代会审议。”该条例草案已经由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8月、9月和12月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后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源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草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 天气 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上课等。

此外,该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加大处罚力度。包括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和治本的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