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协调 化解十八年执行积案

10.11.2016  16:37
 

  安徽法院网讯  11月7日,旌德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十八年积案,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

  1996年至1997年期间,赵某多次在金某经营的五金商店赊购货物,共欠款11147.72元。嗣后,金某多次找赵某讨要货款,但未果。1998年11月2日,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支付货款11147.72元及利息1000元。在诉讼中,赵某委托他人归还3000元。经旌德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偿还金某货款8147.72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1999年10月25日,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赵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金某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2016年9月,申请人金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找到赵某后,一方面让其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通过心理疏导,以“拉家常”的方式,推心置腹地与其进行沟通,向其明法析理,引导其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当场支付申请人金某货款本息共计16000元。至此,一件历经十八年的执行积案最终得到了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