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荷名邸楼盘17套房“一房两卖” 房款超800万

10.09.2014  17:12

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后来,订购的房子却被登记在别人的名下。两年前,墨荷名邸楼盘商品房17户购房人同时遭遇“一房二卖”,涉及购房款800多万。经当地政府部门出面调解后,“现任”开发商曾承诺一个月内解决。

一年多过去了,承诺的事项没有下文。17户房主同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已就此案作出判决:“现任”开发商退款付息。

  遭遇

        提前购房 却遭“一房两卖”

2012年1月,合肥的许先生筹了53万多元,一次性付款购买了墨荷名邸楼盘的一套商品房。

该楼盘位于北二环附近,由荣远公司和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墨荷园公司)共同开发。当时,楼盘尚未开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许先生支付购房款后,楼盘售楼部只是开具了购房收据。

许先生说,购房时,开发商曾承诺,三个月后楼盘就会开盘,到时候再签订购房协议。可楼盘却没有如期开盘。这时,开发商又表示,再等两个月。但两个月后依然没有进展。直到当年8月,墨荷名邸开盘,正式对外预售。“开盘当天,我就又去售楼部了,但工作人员以当天人太多为由,又要求我们再等一等。”又过了两个月。许先生再次来到售楼部。这时,许先生突然被告知,他原先购买的房子又被卖给了其他人,并且已在房产部门备案。

  纠纷

        涉及17户 购房款超800万

许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据事后统计,开发商墨荷园至少将17套房源“二次出售”,涉及购房款总共超过800万。随后,十多名购房人以及家人陆续来到售楼部,讨要说法。

此前,许先生与这个楼盘的开发商墨荷园公司就有业务往来,可是,对方因为资金紧缺,拖欠了他近10万元工程款。“讨了一年多,迟迟没有结果。后来经过协商,墨荷园同意将债务抵作购房款。”许先生说,“对方给出的房价有一定优惠,我也认为这个地段房子还有一定的保值、升值空间。”其他十多位购房人的情况基本都与许先生一样,原先都与墨荷园有业务往来,但都因对方欠债迟迟不还,于是,将债权抵作部分购房款。“墨荷园要求我们一次性付款购房,这样才可以享受优惠,除了原先的欠款抵消外,我们都额外筹钱支付了房款。”许先生说。

  追问

        “前任”疑失踪“现任”喊屈

已经全额付款的房子,为何会被转卖他人?

面对17户购房人的追问,墨荷名邸楼盘相关负责人称,这17户住房为之前的合作伙伴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卖出去的,但是,该楼盘现在所属的安徽荣远置业有限公司并没有拿到房款。

该负责人称,楼盘所在的地块原先属于墨荷园公司,后来被安徽荣远置业有限公司买下,由两家共同开发。其后,墨荷园公司又将墨荷名邸小区全部转让给荣远公司。但直到2012年5月,产权才转到了荣远置业名下。

据了解,许先生等人的购房凭证——收据,上面都盖着“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墨荷园财务专用章”。“荣远公司声称,没有拿到我们购房款,但是,我们付款购房时间都在5月份以前,当时,墨荷园公司仍然是楼盘的开发商,至于两家公司之间怎么转让,都不应该侵害购房人的权益!”许先生说。

据了解,墨荷园旗下曾拥有多处资产,有面积相当于10个苏州园林大的园林、一所职业学校以及多个楼盘。可是,至“一房两卖”纠纷事发时,墨荷园负责人刘某已经失踪数月。“墨荷园老板欠的外债太多,传闻说是移居加拿大,一直无法取得联系。”

  调解

        “限期一月解决”却拖一年多

与荣远公司交涉无果后,许先生等人又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2012年10月25日,在合肥市大杨镇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的见证下,许先生等17户购房人和荣远公司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荣远公司承诺,17户购房户的房屋全部由荣远公司解决,期限为一个月。

荣远公司同时给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按17户房主收据上所订房源给房;二是若所订房号已售出或其他原因无法给房,由荣远公司负责调换;三是,以上若都解决不了,由荣远公司按购房户的收款收据全额退款(利息不计)。

一个月时间很快过去。17户购房户依然没有得到任何消息。“我们想,既然拿不到房子,那就拿回购房款吧,可是,购房款也是一直不退!”许先生说,荣远公司承诺的“限期一月解决”,过了一年多,也没有结果。

判决

        “现任”开发商应退款付息

今年5月,许先生等17户购房主一起将荣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荣远公司全额退款,支付利息,并作出一定的赔偿。

记者昨日获悉,案件在庐阳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已经作出判决,17户购房主都已经陆续拿到了判决书。法院认为,墨荷园公司将墨荷名邸小区项目工程全部转让给荣远公司,荣远公司应当承继附着于该项目工程的权利义务。并且,许先生等人与又荣远公司签订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表示,虽然《会议纪要》约定退款不计利息,但《会议纪要》同时约定,履行期限为一个月,故在此期限届满后,荣远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法院判处荣远公司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至于原告方诉请的重新购买房屋的损失赔偿,法院表示,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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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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