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进一步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09.04.2015  17:17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更好地发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皖档发〔2014〕9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2〕135号)等要求,宣城市档案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2014-2015年宣城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共计10个项目法人单位和36个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开展档案登记。凡属于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筹建)单位要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36个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填写《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于4月15日前报送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备案。二是严格档案验收。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档案的验收。凡属于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前,向市档案局报送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市档案局将联合市发改委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项目法人(筹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的收集齐全与准确。项目竣工时应及时与市档案局联系档案验收事宜。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市直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要加强与项目法人(筹建)单位沟通和协作,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的督办工作。同时,还要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市档案局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验收工作。         为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宣城市档案局将联合市发改委开展项目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存在问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登记、验收及造成档案工作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凤华)         (宣城市档案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