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出台《宣城市无传销城市认定办法(暂行)》

12.01.2015  20:12

  各县市区达到哪些条件才能进行申报?无传销城市是怎样认定和管理的,其认定结果有什么作用?1月6日,宣城市工商局、公安局、文明办、综治办联合印发了《宣城市无传销城市认定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申报的6个方面条件,即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整治查处有力、宣传教育有效、投诉举报畅通、辖区内无传销社区创建达标率100%并命名。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申报:传销活动严重被列为全国、省、市重点整治城市的;传销活动较严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下达警示通知书的;因传销活动引发严重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办法》规定无传销城市按年度认定,每年进行1次。由各县市区及市开发区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申报,市打传办次年第一季度考评申报单位,对符合创建标准且达95分以上的予以认定。认定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作为平安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文明城市创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评实施细则》及《申报表》也同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