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子为兄长垫付8万多元医药费 赠与还是借用?

26.09.2016  14:03

 

生活中,若是我们的家人生病住院而经济紧张的时候,相信很多人都会慷慨解囊,帮助自己的亲人渡过难关,击败病魔。但是我们为自己亲人垫付的医疗费,究竟算是赠与还是暂时借用的呢?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桩不当得利的案件告诉了我们答案。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余某之夫贺甲(系贺乙之兄)因患恶性淋巴瘤,治疗期间急需医疗费用。治疗期间,余某并不积极主动筹措资金,贺乙作为贺甲的妹妹,为了尽量减少贺甲的家庭矛盾及思想负担,不耽误贺甲病情治疗,在父母反复做工作的情况下,垫付了贺甲医疗费八万多元。虽然贺甲最终因病情过重去世,但还是延长了他一年的生存时光。贺乙认为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根据家庭特定的情况作出的,目的是为了暂时解决困难和缓解家庭矛盾,使贺甲积极配合治疗,并不是无偿赠送,但余某根本感觉不到是在帮助她,后来更没有主动返还款项的意思。余某与贺甲是夫妻关系,余某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积极筹措医疗费为贺甲治病的义务,而且贺甲生前家庭经济情况很好,当时在银行就有定期存款,只是为了不损失利息而不愿提前支取,贺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某返还因其夫生病治疗期间由其垫付的医疗费。

余某开庭时辩称,贺乙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根据。贺甲生前患恶性淋巴瘤,治疗期间,贺乙作为贺甲的妹妹,自愿为哥哥拿钱治病,并支付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属于亲情和义务。贺甲大部分的医疗费是全家各方和余某借款支付的,余某作为贺甲的妻子,至今还欠外债十几万元,且贺甲已去世,不存在余某得利的情形。余某在贺甲生病住院期间,没有任何让贺乙出钱的意思表示,且上述治疗期间产生的债务已经随着贺甲的去世而不存在,余某对此没有返还的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贺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与贺甲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为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某辩称贺乙支付贺甲医疗费的行为系出于亲情和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证实贺乙在垫付医疗费时确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足以认定为贺乙向贺甲、余某的赠与,贺乙有权要求余某返还相关垫付款项。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王柳君  

原标题:为兄长垫付医药费 是赠与还是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