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反目为仇 亲情依法调解促和谐

23.06.2017  21:15

    霍邱县临淮岗乡大兴村上一组村民田妹是其母与继父结婚时从小带来的女儿,父母先后去世。老俩口和田妹九五年二轮土地承包分的承包地4块2亩多地2015年有其堂哥田某耕种至今。今年田妹向堂哥田某依法返还其父母及本人的承包地时,其堂哥田某和堂嫂子拒绝返还此承包地,田某和妻子认为其叔叔让她们耕种的,其今后此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该归他们,况且叔叔和婶婶在年迈生活、生病等期间,他们一直照料和帮助也尽到赡养义务,直至老两口死亡。田妹认为其自己是父母的收养的合法子女并且尽到赡养义务,她由依法继承此承包地的合法经营权同时认为其堂哥是一种违法恶意非法侵占行为,田妹从2016年春开始就向堂哥田某讨要返还属于自己的承包地4块2亩多土地,在此期间双方吵过、闹过、打过,亲朋好友,乡村干、派出所多次出面调解,直到现在均未结果。双方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原本最亲近的堂兄妹因“利”忘“情”,闹得不可开交,为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属大打出手,反目为仇,田妹不停地多次上访状告其堂哥。县领导批转临淮岗乡政府妥善处理,乡主要领导批示临淮岗乡人民调解中心介入调解。

  临淮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调解中心立即组织人员及时介入调解,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该村干部、知情人调查了解本案经真实情况,并深入到临淮岗乡大兴村上一组,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召开村民组群众代表会议,进行座谈,在座谈时部分本组群众认为“田妹已出嫁,其母亲与继父这农户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应取消,土地4块2亩多也应有本村民小组收回”。经调查,霍邱县临淮岗乡大兴村上一组村民田妹是其母与继父结婚时从小带来的女儿,田妹父母近来年先后去世。二轮土地承包前,田妹因出嫁在本村民小组老李家,当时其父母将一块1亩左右承包地划给田妹夫妇耕种,所给的承包地没有达到本组人均承包地亩数,有几分承包地还在包含在田妹父母承包地4块2亩多地之中,2015年其堂哥田某经田妹父(其叔叔)的同意后耕种这些承包地至今。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情况后,调解员现场组织调解向田某、田妹夫妇和本组群众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田妹出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出嫁时到其父母死亡都依法予以保留承包地经营权,父母死亡这一事件并不影响出嫁女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因此,田妹这一农户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村民小组不能因为出嫁而取消该农户承包经营主体资格,也即该农户的土地村民小组不能收回。

  调解员当即指出田某夫妇强占耕种他人承包地不还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他们不符合法律继承规定,存在过错等,同时还讲解利益与亲情的关系,法与情的关系,有法必依的原则,违法结果等实例,进行依法教育开导。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双方结怨时间长,各自受利益驱动,面子难挽,调解工作十分艰难。调解员多次采取亲情法、冷却降温法、换位思考法、以案释解法、教育说服法等调解方式,经过几天多次反复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和群众也被调解员的真诚、真情、热心、依法教育等调解法所打动,田某夫妇主动认识错误,自愿同意将4块2亩多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田妹,并表示堂兄妹今后和睦相处,同时本组部分群众听明白调解员的依法解释后也撤销本村民小组要求收回土地的想法。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临淮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这是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而引发的纠纷,现在农村时有发生存在的。由于一些群众不懂法,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却因“利益”失去亲情、真情和感情,导致兄弟姐妹和亲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反目为仇,大打出手、上访和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等。随着农村土地政策的改变,现在的土地收益越来越大,原弃耕的、亲戚代耕的承包地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现在依法要求收回土地的群众越来越多,并因此发生纠纷,甚至引发上访的现象较为普遍。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员,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常识是目前依法调解的迫切需要,调解员通过“调解一件,教育一片”工作目的,教育大家依法自觉和谐解决更多类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从而能够维护农村基层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司法所(霍邱县临淮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冯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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