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增加备案补充耕地项目报件材料的函

25.02.2016  17:43
 

皖国土资函〔2016〕278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依据《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省级监管,自即日起,补充耕地项目需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计划阶段报备,并由省级审核通过,取得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出具的《补充耕地项目计划阶段审核通过表》(见附表)彩色扫描打印件后,方可申请省厅备案。此扫描打印件作为省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厅窗口受理补充耕地项目确认(备案)的必备材料。

 

附件:补充耕地项目计划阶段审核通过表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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