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因钱抢劫入狱 矫正促其经营致富

11.12.2014  10:54

往日因钱抢劫入狱 矫正促其经营致富

——记原社区矫正人员周荣发创业致富经历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人员周荣发在犯罪前染上懒、散恶习,想过舒适的生活,又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来发家致富,又因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产生了通过抢劫财物来提高自己生活水平的念头,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结果是锒铛入狱。在我所接受矫正期间,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的罪行,痛改前非,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后来,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他圆了自己的梦想,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描绘自己美好的未来。

  关键词:抢劫犯罪 社区矫正 创业致富

  案例描述:周荣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7年8月29日生,住霍邱县邵岗乡邵岗街道。

  2007年7月31日5时许,周荣发与3同案犯经事先预谋,在上海市同普路1441弄附近等候被害人符五弟经过后,尾随其至上海市棕榈路36号附近,把被害人压倒在地,并从被害人身上抢得人民币13600元,4案犯均分该赃款。周荣发于2008年在江苏省无锡市被抓获归案。2008年10月20日,周荣发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书号是(2008)普刑初字第669号。2011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罪犯周荣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5日止,裁定书号是(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883号。

  案例分析:周荣发触犯法律,走上抢劫犯罪道路时年仅20岁。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基本处于无知状态,又没有树立很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外出打工期间,周荣发交友不慎,染上懒、散恶习,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来发家致富,提高自己生活水平,又想过舒适的生活,最终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结果是锒铛入狱。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周荣发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御外界诱惑能力差。要想使其摆脱恶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必须让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深刻认识,从他自己的内心深处彻底抛弃以往的错误想法。加强对其思想教育,是整个矫正工作的重点。

  量身施矫:2011年4月26日,周荣发到我所报到。我所在对其实施矫正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他制订了以下矫正措施:1. 加强对周荣发的教育矫正,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要求周荣发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与认罪悔罪意识,不断提高矫正质量。2.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法,利用我乡社区矫正人员QQ群,在网上对他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防止他重新违法犯罪。3. 加强对周荣发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 4. [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衔接,公安机关执行的主要是行刑任务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通过此项措施,加强社区矫正的威慑力。5.加强对周荣发的帮扶,对他的合法需求尽力帮助解决,积极与我县人事劳动部门加强联系,对周荣发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就业谋生的能力,帮助周荣发尽快适应正常社会生活,顺利融入社会。6.加强与周荣发的监督人、志愿者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的思想动态。在整个矫正过程中,我所注重对他思想教育。周荣发刚从监狱里释放出来后,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完毕,现在到司法所又要接受矫正管理,思想上想不通,认为我所在为难他。对我所的矫正不是太服从,针对他的思想,我所对他反复做思想工作,告诉他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你因为在监狱服刑期间,服从监管,表现突出,才得以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如果不服从我所对你的监督管理、教育及帮助,我所将把你的情况如实上报给上级机关,上级部门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对你的假释,对你进行收监执行。周荣发听后说,无论如何你不能再把我送回监狱里了,我愿意接受你们的矫正,我感到接受你们矫正,只需周汇报、月汇报,按时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外出办理请假手续就行了,我可以有自己支配的时间了,比在监狱里自由多了,说完,高兴之情溢于言表。听了周荣发的话,我感到周荣发只是摄于法律的威严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思想上并没有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改变懒、散恶习。如何才能使他心悦诚服地接受社区矫正,彻底改变懒、散恶习呢?我决定加强对其个别教育力度。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我通知周荣发到所里汇报思想情况。我问他,你入矫接受矫正教育已有一个来月了,对今后的人生道路有何打算?周荣发挠挠头说,我没有想过。我紧接着问他,你如果现在手里没有钱花了,你打算怎么办?周荣发说,我向父母要呗,我可不敢再做违法的事了。我说,你今年已经24岁了,伸手向父母要钱,你不觉得惭愧吗?我国《民法》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年满18周岁的公民就应该是成年人了,应该用自己的双手通过合法途径挣钱来养活自己了,你现在还过着“啃老族”的生活,让人瞧不起。听了我的一席话,周荣发满脸通红,低下了头,小声说,我学问浅,又刚从监狱出来,我也想自己挣钱,可是我一无技术,二无学问,打工谁要我呀!我听了周荣发的话,感到有门,就对他说,没有技术可以学,没有钱可以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怕就怕一个人好吃懒做,整天混日子。你回去好好想一下,到底想干什么,想学什么技术,想好了,到所里向我汇报。周荣发走后,我紧接着就把周荣发的监督人、志愿者找来谈心,告诉他们周荣发现在的思想状况,希望他们加强与周荣发进行思想沟通,全力帮助他,我们一起努力,让周荣发走上正确的人生的路。

  通过我所对其思想教育,周荣发明白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他非常感谢我所对他细致、周到的工作态度,耐心的思想教育,表示一定服从监管。

  周荣发思想上想通了,行动上也表现的非常积极。积极参加我所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活动、集中教育活动。经常到我所汇报思想情况。一次,周荣发到我所汇报其思想情况时说,他想开一家饭店,用自己的双手来发家致富,只是苦于没有技术。我所非常高兴他有这样的思想转变,对此非常重视。我所积极向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汇报此情况,通过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把周荣发送到我县农村职业培训基地进行学习,通过五个月的学习,周荣发学成了厨艺技术。

  矫正结果:2011年12月12日,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周荣发的饭店正式开业了。通过周荣发的辛勤工作,以及热情周到的服务,饭店生意十分红火。

  社会效果:为了适应顾客的需求,日前,他又开了一家分店。周荣发店里总计聘用了8名服务员,其中有两名残疾人,一人耳聋,周荣发聘用他打扫卫生,一人腿有病,行动不便,周荣发聘用他洗菜、摘菜、洗涮碗筷。人们对周荣发的善举行为交口称赞。周荣发也成了当地的名人,当地的致富能手,致富带头人。

  每当人们夸赞周荣发了不起时,周荣发总是憨憨一笑说:“没有邵岗司法所对我的教育和帮助,就没有我周荣发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