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要求标准提高

20.07.2015  12:28

    《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出台,遏制劣质煤流入市场——

  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煤炭是我省的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近年来煤炭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快速增长,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煤炭利用方式粗放、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煤炭长期以来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78%以上。在保障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杨泽胜表示,尤其是2013年,全省平均雾霾日数达60天,为历史最多。全省大部地区雾霾日数超过40天,其中沿淮至江淮中部、沿江至江南中东部地区超过80天。与往年相比,全省绝大部分地区雾霾日数偏多,其中沿淮及江淮地区中部偏多40天以上。 “煤炭等化石燃料燃烧,是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抓好煤炭清洁利用已成为政府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

  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印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第16号令”),规定各地区和相关企业可根据该办法提出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2015年,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提出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进入市场,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为贯彻相关政策精神,提高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远距离运输(自国内产地或进境口岸至消费地运距超过600公里)的企业自用煤参照商品煤管理,适用本办法。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推动煤炭生产和消费布局调整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增强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信心和决心。 ”杨泽胜说,《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将有力地促进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将推动煤炭生产和消费布局调整,压缩劣质煤市场空间,遏制劣质煤流入,促进优质煤炭开发利用,将促进煤炭、电力和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调整。

  比照第16号令,《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确保省内煤炭稳定供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进入省内市场的商品煤质量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经征求省内相关行政、科研单位和主要煤炭生产、消费企业意见,确定了《办法》的相关质量指标。

  《办法》中关于商品煤质量的相关指标,比照第16号令提出,并高于国家标准,主要依据《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技术条件》(GBT7562-2010)等主要用煤技术条件的最低煤质要求制定。

  省能源局煤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远距离运输商品煤指标,主要考虑我省远距离运输煤炭主要为动力用煤,其中有一定比例的高灰、高硫、低热值煤炭;远距离运输的炼焦煤等原料煤一般质量较优。“因此,《办法》规定远距离运输煤炭应高于动力用煤标准中的最低要求。 ”

  提高终端用煤质量全程管理压缩劣质煤市场空间

  《办法》明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煤炭进口检验及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当前,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只要排放达标,企业用什么煤是企业的事,政府不应该限制。对此,杨泽胜表示,燃煤发电和燃煤工业锅炉是我省煤炭燃烧的主要方式,也是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电力部门通过上大压小、技术进步等措施,取得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但从技术上进一步节能减排的空间逐步缩小,发电燃用的煤质波动较大,造成了发电系统效率低、不能稳定安全运行、污染排放严重等问题。燃煤工业锅炉用煤来源和质量不稳定,与燃煤设备要求不符,造成了燃烧不均匀、锅炉热效率低、粉尘排放量大、排渣中固定碳含量高、原始烟尘浓度大等问题。

  另外,劣质煤的大量使用和远距离运输,既不经济、不节能,也不环保,不符合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末端治理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全过程管理。

  省能源局煤炭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对抓好煤炭质量管理意义重大,我省将根据需要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 “一方面督促各市县严格落实《办法》,同时加强调研,深入研究《办法》对推动煤炭质量提高的效果,也就是后评价。此外,还将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终端用煤质量,为改善我省乃至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做出努力。 ”

责编:孙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