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性丝毫没有减弱

25.06.2014  19:07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60年前诞生,顺应了当时国际关系需要一套原则规范的需求,反映了各国追求和平安全、和谐共处与共同繁荣的殷切愿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被纳入了1955年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上通过的十项原则。1957年,印度、南斯拉夫和瑞典共同在联合国发起了一份反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关于国家间和平与睦邻关系的决议草案,并于12月获得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充分说明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普遍适用性。

  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在很多国际事件中得到体现,特别是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今天,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等背景下,各国都致力建立广泛的合作平台,建立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新秩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适用性丝毫没有减弱。

  印度一向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印度参加了1945年在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成立大会,完全认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1950年生效的印度宪法,规定了印度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国际法和条约的义务,鼓励通过仲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印度最高法院曾在一个判决中表示,印度宪法和《联合国宪章》有着脐带关系,对印度宪法的解释必须参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因此国际法基本准则一直指导着印度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印度一贯奉行多边主义,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维护和平的行动,成为国际社会中爱好和平的一员。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体现在多边领域,对印中双边关系更具有特殊意义。自1954年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纳入众多印中双边协议和联合声明中,其中包括2003年6月两国领导人签署的《中印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宣言》,2005年4月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等。2013年,印中决定将2014年定为“友好交流年”;同年,两国发表的《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中写道,“中印还将与缅甸探讨以适当方式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印中双边关系的核心内容。对印度而言,我们将继续从实用角度践行五项原则。正如2003年6月印度前总理瓦杰帕伊访华时所言,“只要我们坚定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敏锐感受相互关切,尊重彼此平等权利,我们两国就能够把我们的友好进程继续下去”。

  (印度驻华使馆政务参赞 雅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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