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公安局长受贿百余万元获刑7年 曾因滥用职权被举报

20.04.2015  16:12

身为县公安局长,不仅滥用职权批准他人更改姓名,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贿赂共计100多万元。4月18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先华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先华于2003年3月担任和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2003年4月任和县公安局局长,2005年11月任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2011年2月担任和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4年3月担任马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被告人黄先华在任和县公安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变更姓名条件的居民刘某某审批更改姓名,该事件在互联网上被大量举报和传播。被告人黄先华在担任和县公安局局长及和县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单位人员及个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13000元、瑞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6000元)、 银行 卡10000元、 购物 卡2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