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法院高效执行助力依法行政

02.12.2014  17:56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将含山县农业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陶厂镇张某违规经销水稻种一案2000元罚款执行到位。这也是含山法院深化能动司法,深入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又一次实践。

  2014年3月,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陶厂镇张某违规经销四川省绵阳市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II优725”。经调查,该种子经全国品审会审定,只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地区,贵州黔东南、铜仁低海拔地区,湖北省稻瘟病轻发地区作一季中稻种植。张某未经安徽省相关部门审定,擅自在种子包装袋上做了适宜在安徽省广泛种植的标注。其行为属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其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含山县农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于2014年6月作出没收种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既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取复议或诉讼,就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含山县农业委员会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11月依法向含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对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合议庭审查,确认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条款适用准确,准予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庭及时向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迫于法律威慑,张某在第二天就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向法官致歉,“并不是故意不履行罚款,只是希望供货商公司承担,造成了拖延。我也从中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以后一定不会再违法了。

  该院两天内迅速执结这起农业行政处罚案,不仅有力打击了不法经销商的违法坑农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秩序,更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