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法院灵活执行促成案件和解结案

19.06.2014  17:52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含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尝试“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又维系了被执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巧妙促成了当事人双赢局面,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称赞。

  2012年6月,含山县永进水泵厂因经营需要,向中汇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月利率19.8‰,运通铸造厂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生后,永进水泵厂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余款以种种理由拖延。中汇小额贷款公司在今年2月份提起诉讼,将借款人、担保人一并告上法院。案经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永进水泵厂归还所欠本金27.5万元及利息,运通铸造厂承担连带责任。5月26日,中汇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两个企业的负责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态度比较积极,但是除了生产设备外,其他财产均设置了抵押。如果强制拍卖生产设备,虽然能在规定期限内顺利结案,但两个企业就会因此停产,几十名工人也会失去工作。执行法官沉入连日的深思:农民工、申请人的利益必须保护,而上百万的设备如果当作“废铜烂铁”拍卖处理,岂不太可惜!而且,产品销路不错,企业由此垮掉也实在不应该!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果断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尽量维系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一方面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建议适当延长被执行人的还款时间;另一方面宣讲规避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威慑、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永进水泵厂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6万元,余款永进水泵厂和运通铸造厂每月各支付2万元。6月11日,永进水泵厂按执行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

  “对暂无偿还能力的小微企业,不能简单机械地拍卖厂房和设备,而要想方设法‘放水养鱼’,不仅有效保证了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而且最大可能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该院副院长聂龙生如是说。